《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修订草案)》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气象台站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023年12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正式施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相关情况。据悉,修订后《办法》分为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章节。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在总则中,删除了“霾”“沙尘”气象灾害种类,修改气象灾害防御基本原则,增加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宣传以及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在预防章节中,调整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度,建立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修改气候可行性论证规定;在监测预报预警章节中,进一步明确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气象台站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中的职责,增加气象灾害防御设施保护制度,加强关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传播的规定;在应急处置章节中,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职责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应急处置义务,强调建立“三停一休”应急触发机制,分灾种对台风、大风、暴雨气象灾害预警期间的应急措施作出详细规定;对法律责任进行修改。
据介绍,《办法》主要有四大亮点:
《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办法》结合福建省实际,有针对性地明确和细化气象灾害应急制度。一是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应急义务,要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其他组织和个人予以配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二是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建立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相配套的停工(业)、停产、停课、休市、调整工作时间等应急响应触发机制。三是针对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大雾等突发气象灾害危及交通安全时,公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营单位、行车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结合基层防灾减灾实际,针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传播提出具体细化要求:包括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快速通道、采用多种方式及时播发台风、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等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机场、客运码头、车站、地铁、景区、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要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防御指南。
《办法》增加了关于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府、各有关部门、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单位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地理位置、气候背景、工作特性等,将可能遭受气象灾害较大影响的单位列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加强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及时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
据悉,《办法》的修订出台对促进福建依法科学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实现福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黄婧)